來源:天成家政資訊 日期:2009-03-09 10:31:00
家政公司和雇主雙方的家政服務合同期滿后,保姆陳某卻仍在姚女士家中提供家政服務,雇主是否還需要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務費?為此,家政公司和雇主對簿公堂。近日,南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雇主姚女士應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務費520元。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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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雇主雇保姆不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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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訴稱,2004年8月30日,該公司與姚女士簽訂《家庭服務協議書》,合同期限為6個月。協議書約定:由該公司提供自己所招聘的保姆陳某為姚女士提供家庭服務,姚女士每月支付保姆600元,該公司收取姚女士6個月的服務費共計360元;協議期滿,姚女士應到該公司處辦理續約手續,收取手續費50元或將保姆送回公司辦理解除協議手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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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至今,該公司提供的保姆仍在姚女士家為其提供家庭服務,二者之間仍保持雇傭關系,該公司曾多次催告姚女士續簽合同并交納服務費及相關費用,遭到拒絕,現保姆陳某每月工資為750元。該公司認為,姚女士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遂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姚女士支付該公司9個月的服務費675元、手續費50元、輸送費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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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家政公司已無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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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女士是否還需要向該公司支付服務費?此案開庭時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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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女士辯稱,雙方的家政服務合同于2005年3月1日到期,她已向該公司付清相關款項,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后是否續簽合同是姚女士的權利。合同到期后,姚女士與該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另外,根據該公司與保姆陳某的協議書,2005年3月3日以后,陳某沒有續簽合同,就不再是該公司的保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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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認為,陳某通過培訓、考核,加入該公司擔任家庭服務員,并簽訂了《家政服務員協議書》,約定:本協議為長期有效協議,中途不得擅自離職,若要離職必須經過公司同意并辦理書面請假或解除協議手續……換戶、回家均需雙方共同到公司辦理書面換戶、脫離手續,如果探家回深后不到公司報到直接回原用戶家的,一律視為原合同繼續履行,該公司有權要求用戶續交服務費或承擔違約賠償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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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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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與家政公司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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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家政公司雖未在《家庭服務協議書》上簽字蓋章,但從該協議書約定的內容以及該公司指派陳某到姚女士家中提供家政服務的事實來看,該公司和姚女士雙方已形成家政服務合同關系,該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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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與陳某雖然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從陳某入職時填寫深圳市家庭服務員登記表,以及與該公司在《某家政服務員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來看,陳某實際為該公司公司員工,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合同關系,該勞動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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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經營者的家政公司,花費人力、物力、財力,通過招聘、培訓等一系列活動,為家政服務市場提供合格的服務人員,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其提出服務人員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的初衷和目的,應理解為是為了規范家政服務市場,防止優秀服務人員流失,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因此,該公司與陳某之間關于協議長期有效,服務人員離職需經經營者同意的約定有效,從本案事實來看,陳某未與該公司辦理解除協議手續,仍是該公司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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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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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約應支付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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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區法院認為,陳某在沒有與該公司辦理解約手續的情況下,仍是該公司員工,姚女士在合同期滿后,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相關手續,陳某仍為其提供家政服務,家政公司、姚女士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家政服務合同關系,姚女士應向該公司支付服務費。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姚女士應深圳市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5月至12月的服務費520元,駁回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